南宁市青秀区建政街道办事处长堽村民委员会(四组)第二批拆迁回建住宅和公益配套项目征收土地公告
村民委员会(四组)第二批拆迁回建住宅和公益配套项目用地已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南宁中心城市建设用地第三十五批农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号)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现将该项目征收土地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南宁市青秀区建政街道办事处长堽村民委员会(四组)第二批拆迁回建住宅和公益配套项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2016年度中心城市建设用地第三十五批农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021〕158号)
批准征收南宁市青秀区建政街道办事处长堽村的集体土地0.684公顷,具体范围详见附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款规定,属在过渡期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属于成片开发建设,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指导标准的通知》(南府规〔2018〕40号)执行。
采取安排产业用地、实物补助或发放自谋职业补助费三者之一给予安置。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印发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桂人社发〔2016〕46号)、《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南宁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南人社规〔2018〕5号)等文件的规定执行。
已经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但尚未支付补偿款的,由征地机构组织按程序拨付补偿款;经协商无法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按规定程序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按法律规定组织开展后续相关工作。
十二、本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相关权利人如对本公告有不同意见,可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特此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8月25日印发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政府主办南宁市青秀区发展和改革局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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