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县平朗乡朗朗生态农业园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横县平朗乡朗朗生态农业园项目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的用地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现将该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促进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成片开发建设。
四、被征地村(组)及征地面积、土地现状
南宁市横县平朗镇平朗社区居委会第7村民小组位于横县平朗镇平朗社区那必岭的集体土地0.1561公顷,均为农用地(均为水田)(具体范围、面积以征地拆迁机构实地勘测、调查为准)。
五、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南府规〔2020〕12号)执行,其中平朗镇按照横县第五区片补偿标准执行。各地类的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农用地371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为2081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16290元/亩);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4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按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1至0.4倍进行补偿。
(二)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按照《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横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横政规〔2020〕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六、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员采取支付安置补助费及社会保障方式安置。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指导意见》(桂人社发〔2016〕4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桂人社发〔2017〕23号)有关规定执行。
八、2020年5月12日发布的《横县人(横征预〔2020〕22号)明确: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2020年5月25日前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征地实施部门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手续。
九、被征地土地所有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横县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中心认定的蕞终调查登记结果为准。
凡从项目用地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十、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需要申请听证的,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社区居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横县自然资源局。申请材料由平朗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负责接收。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十一、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由横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政府网站标识码:450127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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