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预公告】征收土地预公告(乔利乡、林圩镇、周鹿镇)
马山县房屋和征地拆迁中心将对位于马山县乔利乡、林圩镇、周鹿镇等三个乡镇部分集体土地实施征地拆迁工作(面积以实测的勘测定界为准)。
乔利乡(乐圩村、古楼村、东鸡村、乔利村)、林圩镇(甘豆村、兴隆村、黄番村、林圩村、大塘村、新华村)、周鹿镇望周屯等三个乡镇部分村屯的集体土地约1216亩实施征地拆迁工作(面积以实测的勘测定界为准)。
征地拆迁后主要用于乐圩至周鹿二级公路项目建设,土地用途拟为交通运输用地。
三、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社会保障
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南府规〔2019〕5号)规定执行,若年内补偿政策有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社会保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土资源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2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土资源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指导意见》(桂人社发〔2016〕46号)文规定执行。
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马山县房屋和征地拆迁中心将组织工作人员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测量,请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告知,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后,协商拟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签订征地拆迁协议书,依法履行拆迁义务。
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位于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及他项权利人,须停止永久性建筑物的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土地地类、地貌,除正常农业生产外,凡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农作物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征地时一律不给予补偿。
六、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和原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需要听证的,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马山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由马山县房屋和征地拆迁中心负责接收,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主办:广西马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举报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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