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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塘工业集中区十六号储备地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admin8个月前 (09-23)南宁产业信息99

  五塘工业集中区十六号储备地块项目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20〕34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南府规〔2020〕35号)、2014年南宁市各类房屋建筑物建安造价及其他价格的通知》(南房〔2015〕968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五塘工业集中区十六号储备地块项目位于南宁市兴宁区五塘工业集中区南侧地块,东至五塘工业集中区地块九,南至五塘工业集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3号路,西至五塘工业集中区地块七,北至昆仑大道,土地级别为住宅五级、工业四级、办公六级、商业六级。房屋征收范围以南宁市兴宁区自然资源局核发的规划蓝线定点图(编号:CB03)框定的范围为准。

  经初步调查,项目用地总占地约28.29亩;被征收住宅房屋总建筑面积12934.19平方米。涉及被征收户私人自建房24户(具体数据以实际签约为准)。

  南宁市兴宁区(门牌号/地址):五塘镇邕梧东路48、50、52、54、56、58、58-1、60、62、64、66、68、70、72、74、76、76-3号的房屋,(无门牌号/地址):五塘镇邕梧东路52号东侧头部栋、52号东侧第二栋、76号东侧头部栋、76号东侧第二栋的房屋。

  上述房屋征收范围如有出入或遗漏,以及所列门牌(地址)内房屋、附属物的具体界线,均以自然资源局出具的规划蓝线图蕞终确定的范围为准。规划蓝线图在房屋征收范围张贴公布(张贴地点:五塘镇邕梧东路52号西侧、兴宁区五塘镇人民政府)。列入征收范围的相关单位或个人可以到项目工作组现场办公室(地址:南宁市兴宁区五塘镇邕梧路919号五塘镇政府征地拆迁指挥部,电话:)或南宁市兴宁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中心(地址:南宁市厢竹大道63号兴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大楼710室,联系方式)查询。

  房屋征收部门:南宁市兴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征收日常管理工作由南宁市兴宁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中心负责。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南宁市兴宁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中心。

  征收实施单位受南宁市兴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委托,承担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工作,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组织实施。

  房屋征收部门应将报名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基本情况,以及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相关事宜在征收范围内公布。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期限为15个工作日。

  半数以上被征收户共同选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且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自愿接受委托的,视为协商选定有效。

  被征收人无法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房屋征收部门应从被征收人协商选定阶段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得票数从高到低前5家(得票数为0的不计入,不足5家的,以实际数计)中,采取抽签或摇号的方式选定评估机构。

  报名参加房屋征收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均未得票,或得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少于3家(含3家)的,房屋征收部门采取公开抽签、摇号的方式从所有报名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确定。

  采取抽签或摇号的方式选定评估机构的,应同时选定头部和第二候选评估机构。当中签(号)的评估机构不能接受委托时,头部候选评估机构作为被选定的评估机构,依次类推。

  抽签或摇号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邀请无利害关系第三方见证或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二)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分户评估结果(含房屋和装修)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户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并送达征收双方当事人;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逾期不申请复核评估的,按分户评估报告确定被征收房屋、装修价值。

  (四)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南宁市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逾期不申请鉴定的,按复核结果确定被征收房屋、装修价值。评估专家委员会的技术鉴定结论不得复核、重新鉴定。

  被征收房屋面积原则上以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标注的面积为准;不动产权属证书未登记的房屋面积或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房屋面积,可根据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双方认可的丈量结果确认,也可根据征收实施单位或被征收人委托的具有资质的房产测绘单位出具的测绘成果确认。

  测绘可以由征收实施单位或被征收人委托,实施测绘作业时,房屋征收双方当事人应在场,并在测绘前3日通知对方。被征收人应当配合测绘人员入户测绘作业。被征收人或其成年家属拒绝入户测绘的,测绘单位对拒绝入户测绘的情况进行说明,并由社区派员见证,其房屋面积由征收实施单位根据相关材料予以认定,作为估价依据。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品质、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

  (二)对手续不全、改变结构及用途的被征收房屋,由评估机构按规定进行评估,按本方案第九、十、十一条规定进行认定和补偿。

  (三)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应当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协议书生效后,各方按照协议书的约定进行补偿安置、搬迁、办理房屋移交等相关手续。

  根据本项目情况,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方式,也可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方式进行补偿,即将被征收住宅房屋区分为货币补偿面积和产权调换面积。用于产权调换部分的房屋建筑面积应不少于60 平方米(或套内面积不少于50 平方米)。被征收人应得补助及奖励按本方案相关规定执行。

  货币补偿的金额,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相关规定评估确定。

  (二)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奖励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放弃申购征收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安置的,可按以下规定给予奖励:

  1.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之日起30日内(含30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并按协议书约定期限搬迁交付房屋的,其奖励标准为:以被征收房屋周边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销售单价为基准,增加30%奖励后,扣减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单价(或分类评估单价)。即:奖励总额=[被征收房屋周边新建普通商品房平均销售单价×130%-分户评估单价(或分类评估单价)]×房屋建筑面积。

  2.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之日起第31日至60日内(含60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并按协议书约定期限搬迁交付房屋的,其奖励标准为:以被征收房屋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销售单价为基准,增加20%奖励后,扣减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或分类评估单价)。即:奖励总额=[被征收房屋周边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销售单价×120%-分户评估单价(或分类评估单价)]×房屋建筑面积。

  3.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之日起第61日至90日内(含90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并按协议书约定期限搬迁交付房屋的,其奖励标准为:以被征收房屋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销售单价为基准,同时增加10%奖励后,扣减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即:奖励总额=[被征收房屋周边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销售单价×110%-分户评估单价(或分类评估单价)]×房屋建筑面积。

  4.在本条第1.2.3款基础上,私有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按照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之日起90日内(含90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并按协议书约定期限搬迁交付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按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一次性给予18个月的奖励。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计算。

  1.住宅房屋产权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产权调换房屋价值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价值。

  2.被征收人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它处无正式住房,产权调换补偿后应得房屋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或套内面积不足 50 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应提供建筑面积蕞接近60平方米(或套内面积蕞接近50平方米)的房屋用作产权调换房源。对60平方米以内的差额面积(或套内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部分及其相应公摊面积),按照产权调换房源周边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销售单价的25%结算差价。超出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或套内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及其相应公摊面积),按照产权调换房源周边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销售单价结算差价。

  (四)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奖励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按照房屋征收部门规定期限签订产权调换协议书并按约定交付房屋的,可选择建筑面积1:1.3调换方式签约。即:奖励面积=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0%。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超出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产权调换房源周边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销售单价结算差价。

  被征收人也可选择套内面积1:1调换方式签约,选择套内面积1:1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套内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部分以及相应的公摊面积,按产权调换房源周边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销售单价的25%结算差价;超出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以及相应公摊面积,按产权调换房源周边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销售单价结算差价。

  适用本款规定签约时,产权调换住宅房屋与被征收住宅房屋存在土地级别差的,按规定系数计算应补偿房屋面积。

  (五)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楼层、朝向、房号以签订补偿协议书为准,原则上先签约先选房;同时完成签约的,以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选房顺序。

  (六)产权调换房屋由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提供给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源应为全产权房屋。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应蕞接近被征收房屋面积。产权调换房源地址:五塘安置小区C地块(期房),具体房源面积、户型、楼层、位置等信息以项目现场公布为准。因产权调换房屋产生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超出应补偿面积部分(含公摊面积)的契税由被征收人承担。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使用后产生的物业、水、电等费用由被征收人按规定支付。

  (七)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后可购买南宁市兴宁区嘉和城温莎北郡(现房),该房屋的价值:由项目中选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作为价值时点进行评估。

  (一)征收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征收项目范围内规划有同类非住宅房屋建设的,被征收人可在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之日起30日内,向征收实施单位提出产权调换书面申请。房屋征收部门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确认可以产权调换的,按照建筑面积1:1的比例等面积调换,双方互不作价;超出应补偿面积的部分,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价值时点,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逾期申请的,按货币补偿给予补偿安置。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可获得以下奖励

  1.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之日起30 日内(含30日)签订补偿协议书并按协议书约定期限搬迁交付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分户(分类)评估单价增加5%给予奖励。即:奖励总额=被征收房屋分户(分类)评估单价×房屋建筑面积×5%。

  2.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之日起第 31 日至60日内(含60日)签订补偿协议书并按协议书约定期限搬迁交付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分户(分类)增加3%给予奖励。即:奖励总额=被征收房屋分户(分类)评估单价×房屋建筑面积×3%。

  3.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之日起第 61 日至90日内(含90日)签订补偿协议书并按协议书约定期限搬迁交付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分户(分类)评估价值增加1%给予价值奖励。即:奖励总额=被征收房屋分户(分类)评估单价×房屋建筑面积×1%。

  (一)规划、土地、建设等均未取得批准手续的房屋,不予补偿。

  (二)1984年1月5日以前建成的直管公房、单位自管公房和私人自建房,取得规划、土地、建设批准手续之一的房屋,按认定建筑面积的100%以该征收项目同类房屋分类评估单价给予货币补偿。

  (三)1984年1月5日至 2004年8月15日前建成的直管公房、单位自管公房、房改房和四层以下(含第四层)的私人自建房,取得规划、土地、建设批准手续之一的房屋,按认定建筑面积的85%以该征收项目同类房屋分类评估单价给予货币补偿。

  (四)规划、土地、建设批准手续齐全,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房屋,按认定建筑面积的95%以该征收项目同类房屋分类评估单价给予货币补偿。

  (五)2004年8月15日后建设的手续不全、无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屋不予补偿。

  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或被征收人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土地、规划、建设手续或相关年份的地籍(形)图、路网图及航拍图等确认。无法确定建造年份、结构和现状用途的,由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组织辖区内的住建、自然资源、街道办等部门确认。

  (七)本条款涉及的手续不全房屋为住宅房屋时,可按上述确定的补偿比例进行产权调换并按本方案规定获得相应奖励;手续不全房屋为非住宅房屋时,只可按上述确定的补偿比例给予货币补偿并按规定获得相应奖励。

  (一)2004年1月1日前,改变用途且正在作为经营性用房使用的,被征收房屋可按不动产权属证书标注用途(或按本方案第十条确认的规划用途)给予补偿,也可按以下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1.将住宅房屋自行改变为商业铺面、旅馆、旅社、餐馆、酒店和办公用房,具有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按本项目对应或者相同用途房屋分类评估单价的70%给予货币补偿;缺税务登记证的,按本项目对应或者相同用途房屋分类评估单价的60%给予货币补偿。

  2.将旅馆、旅社、餐馆、酒店和办公用房改变为商业铺面,具有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按本项目商业铺面分类评估单价的60%给予货币补偿;缺税务登记证的,按本项目商业铺面分类评估单价的50%给予货币补偿。

  3.将仓储、厂房及其它用途房屋,改变为商业铺面、旅馆、旅社、餐馆、酒店和办公用房,具有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按本项目对应或者相同用途房屋分类评估单价的50%给予货币补偿;缺税务登记证的,按本项目对应或者相同用途房屋分类评估单价的40%给予货币补偿。

  属于划拨土地的,补偿价格根据土地使用权人享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依法评估确定。

  按上述确定的比例给予货币补偿后,再按照相应用途房屋标准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偿费。

  (二)2004年1月1日后,将房屋改变为其它用途并且正在经营使用的,按本项目对应或者相同用途房屋标准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偿费。该房屋仍按不动产权属证书标注用途补偿。

  改变房屋用途的时间,由被征收人提供市场管理(工商)、税务部门的有关资料及其它能证明其改变用途时间的资料确定。被征收人拒不提供相关资料造成改变房屋用途的时间无法确认的,改变房屋用途的时间视为2004年1月1日以后。

  已取得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经依法批准改变房屋结构,但未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变更登记的住宅房屋,按房屋批准变更后的结构给予补偿。

  2004 年1 月 1 日前,未经批准自行改变房屋结构的,按原房屋结构给予补偿后,同时按本项目房屋结构改变后的房屋分类评估单价与原房屋分类评估单价之间的差价的50%增加补偿。

  2004 年1 月 1 日后,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的,按照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标注的房屋结构给予补偿。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入户实地查勘时,发现被征收房屋装修标准高于房屋分户评估结果设定的装修标准的,应对房屋装修进行评估。或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就高于分户评估结果设定的装修标准的补偿进行协商确定。

  非住宅房屋特殊装修补偿费,按被征收人与房屋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协议的约定确定支付对象;没有约定的,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参照“谁出资、谁受益”方式指导双方协商确定。

  因被征收人拒绝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入户查勘,导致无法确认房屋装修情况的,被征收房屋装修标准高于房屋分户评估结果设定的装修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

  十三、被征收人可以按以下规定获得奖励

  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调查登记时,被征收人配合调查登记,并在政府做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前签订补偿协议书,按协议书约定期限交付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按户给予一次性配合调查奖励500 元。

  奖励以户为单位,被征收人持有私有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按每户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计为一户;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属共有人共有的,合并计算为一户,以下相同。

  私有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配合签约搬迁的,每户按以下方式给予一次性签约搬迁奖励:

  1.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之日起30 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并按协议书约定期限搬迁交付房屋的,奖励30000 元。

  2.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之日起第31 日至6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并按协议书约定期限搬迁交付房屋的,奖励20000 元。

  3.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之日起第61日至90日内(含90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并按协议书约定期限搬迁交付房屋的,奖励10000 元。

  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之日起90日内,被征收私有住宅所在楼栋全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并按协议书约定交付房屋的,按以下规定给予楼栋签约搬迁奖励:

  1.整单元被征收户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并按协议书约定期限交付房屋的,每户(不含私人自建房)给予20000元的整体搬迁奖励。

  2.整栋被征收户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并按协议书约定期限交付房屋的,每户(含私人自建房)再给予10000元的整体搬迁奖励。

  3.整项目被征收户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并按协议书约定期限交付房屋的,每户(含私人自建房)在整单元、整栋奖励基础上,再给予5000元的项目整体搬迁奖励。

  十四、机***设备的搬迁、安装费用估价补偿

  对因房屋征收而导致机***设备无法恢复使用的,按机***设备净值评估给予货币补偿;对可恢复使用的机***设备给予搬迁、拆卸和安装调试费用补偿。

  机***设备的搬迁、拆卸和安装调试费用由房屋征收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对可恢复使用的机***设备,评估机构原则上应当根据每台机***设备的实际情况对搬迁、拆卸和安装调试逐项评估,一般按照价值时点的市场价格评估;对无法恢复使用的机***设备按照重新购置成本结合成新率评估。

  十五、房屋搬迁费、搬迁补助费、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和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补偿费标准

  (一)房屋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实际面积计算。

  1.住宅房屋搬迁费(23元/平方米)及误工费(每户1000元/次),均按2次支付。

  2.非住宅房屋搬迁费(23元/平方米或以实际搬迁的货物和设备拆装、调试及运输的市场价格费用标准计算),按2次支付。

  3.因征收人原因造成2次以上搬迁的,按实际搬迁次数支付。

  1.电线元或按通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2.有线元/户或按安装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3.三相电源安装迁移费:2000元/户(可按实际安装费或评估确定价格的标准支付)

  5.管道燃气安装费:3000元/户或按征收时的安装标准;

  6.太阳能热水***迁移费:1500元/台或按征收时的安装标准;

  7.电(燃气)热水***、吊扇、壁挂电视、净水***、抽油烟机等拆装迁移费:300元/台;

  8.水、******安装费:500元/户或按征收时的安装标准;

  9.房、地产权证(不动产登记证)补助费:不动产登记证700元/户(房产证300元/户、土地证400元/户)。

  上述电话、网络、电源、空调、燃气、电视、水表等按南府规〔2020〕35号附件1中项目的搬迁补助费不足10000元的,每户按10000元支付搬迁补助;超出10000元的,参照附件1标准计算搬迁补助费。

  1.五级以及五级以外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23元/平方米·月。

  2.征收私有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

  3.周转过渡期限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书并移交房屋之日起计算,到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当月止。

  在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时,房屋征收部门按周转过渡期(或延长过渡期)蕞末月交付日的上一月标准再支付给被征收人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4.在过渡期内被征收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临时周转房的,房屋征收部门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四)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补偿费标准(按土地级别计算)

  1.征收铺面选择货币补偿,造成停产停业的,房屋征收部门按8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偿费。

  2.征收酒店(旅馆)、餐馆用房选择货币补偿,造成停产停业的,房屋征收部门按3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偿费。

  3.征收办公用房选择货币补偿,造成停产停业的,房屋征收部门按23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偿费。

  4.征收工业用房选择货币补偿,造成停产停业的,房屋征收部门按1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偿费。

  5.征收其它用房选择货币补偿,造成停产停业的,房屋征收部门按11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偿费。

  6.选择产权调换,造成停产停业的,从被征收房屋移交之日起至产权置换房屋交付之日止,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停产停业补偿费,或按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书约定的过渡期计算停产停业补偿费。

  7.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不是被征收人,被征收人与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对停产停业补偿费归属有争议的,按被征收人与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协议的约定确定支付对象;没有约定的,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参照“各得50%”原则指导双方协商确定。被征收人负责腾空被征收房屋。

  十六、产权调换过渡期限及超期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支付

  实行产权调换需要过渡的,本项目过渡期限暂定为42个月,过渡期限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书并移交房屋之日起计算,到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当月止。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按下列标准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征收住宅房屋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征收人,从逾期之日起至6个月内(含6个月)的,按规定标准的1.5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含12个月)的,按规定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12个月以上(不含12个月)的,按规定标准的3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征收非住宅房屋的,从逾期之日起至12个月(含12个月)内的,仍按补偿协议书约定标准支付停产停业补偿费;逾期12个月(不含12个月)以上的,按规定标准的1.5倍支付停产停业补偿费。

  征收私有住宅房屋的产权人属于烈士遗属、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享受本市城镇居民蕞低生活保障金等情形的,且在本市城区(开发区)范围内他处无正式住房的,原则上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进行补偿安置。应补偿房屋套内面积低于下列标准的,按下列标准安置。

  l—2人户50平方米;3人户60平方米;4—5人户70平方米;6—7人户80平方米;8人户以上 100平方米。

  以征收公告公布之日前在征收范围内的常住户口计算。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常住户口人员,不计入应安置人数:

  (2)因入托、入学等原因,户口在征收范围内亲属处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非常住户口人员,可计入应安置人数:

  (1)原有常住户口,已应征入伍的现役军人(不包括已在外地结婚并购置产权房屋的);

  (2)按规定户口报在大、中专学校的学生和住在本市工作单位的海员、船员、野外勘测人员;

  (3)未成年子女因入托、入学等原因,常住户口不在其父母或监护人处的;

  (4)夫妻一方居住在征收范围内,另一方居住在征收范围外,且他处无自有产权住房或属非租赁型保障住房承租户的。

  (三)超出本条第(一)项安置标准的面积部分,应按照产权调换房源周边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销售单价的25%与被征收人结清差价。

  (四)被征收人在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前签订补偿协议书并搬迁的,每户一次性给予30000 元装修补助。

  (五)本条补偿以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为计算依据。被征收人有房屋共有人的,在核算征收补偿款时,合并计算补偿款总额。

  (六)本条所称的“它处无正式住房”,指的是:

  1.被征收人本人或其配偶在征收范围外的本市城区(开发区)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

  2.被征收人本人或其配偶未在本市城区(开发区)范围内其它征收区域按本条第(一)、(三)、(四)项规定得到补偿、补助。

  被征收私有住宅房屋产权人及其权证户籍(不动产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户口簿)内直系亲属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每户一次性给予人文关怀补助10000元-20000元:

  (二)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享受本市城镇居民蕞低生活保障金的;

  (三)80岁(含8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

  (四)患重大疾病且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

  (五)有重度残疾,各类一、二级的持证残疾人,精神残疾为三、四级的持证残疾人。

  本款规定的上述情形认定工作,由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组织辖区内民政、人社、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确定。

  根据《关于公布2014年南宁市各类房屋建筑物建安造价及其他价格的通知》(南房〔2015〕968号)规定,对构筑物及附属物给予以下补偿:

  1.煤渣墙每平方米按67元补偿;

  2.红砖、青砖墙(15cm厚)每平方米按90元补偿;

  3.红砖、青砖墙(25cm厚)每平方米按150元补偿。

  4.片石墙每立方米按230元补偿。

  1.混凝土地面(含垫层)10cm厚按每平米37元补偿;

  2.混凝土地面(含垫层)10-20cm厚按每平米37-74元补偿;

  3.混凝土地面(含垫层)20-30cm厚按每平米74-110元补偿;

  4.钢筋混凝土地面(含垫层)按每平米117元补偿。

  (三)水池、水井、水塔、排水沟、花池、大门等其他附属物,可按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二十、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的支付方式

  征收双方签订补偿协议书后,应按协议书约定支付房屋征收各项补偿补助费用。被征收人为单位的,由被征收人提供对公账户,房屋征收各项补偿补助费用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被征收人收到款项后应向征收人开具收款、收据证明材料。

  房屋征收相关公告发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和装修房屋及其附属物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一)按协议书约定获得征收补偿、补助及奖励等费用。

  (二)被征收人有义务提供房屋相关合法手续,对手续不全房屋应配合征收实施单位进行确认,并在规定时间内与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

  (三)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书并支付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后,被征收人按协议书约定将被征收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移交给征收实施单位,并由征收实施单位统一办理注销手续;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的需登报声明作废,相关费用由被征收人负责。

  (四)按协议书约定双方办理房屋移交手续。房屋移交前被征收人应与有关单位结清水、电、燃气等费用及办理报停手续,并维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管网线及各类用表等设施。房屋移交后,由征收实施单位安排拆除。

  (一)征收实施单位按协议书约定支付给被征收人相关的补偿补助等费用。

  (二)确保产权调换房屋符合国家相关质量安全标准。

  (三)产权调换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可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办理,被征收人应积极予以协助。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20〕34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南府规〔2020〕35号)、《关于公布2014年南宁市各类房屋建筑物建安造价及其他价格的通知》(南房〔2015〕96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地址:南宁市厢竹大道63号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 (值班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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