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和实施《南宁市产业园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投资和产出强度控制指标(2019年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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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和实施《南宁市产业园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投资和产出强度控制指标(2019年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5-08 08:51 来源:法规文件 作者:南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文号:南工信规〔2020〕1号
《南宁市产业园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投资和产出强度控制指标(2019年修订)》已经南宁市土地储备经营管理委员会头部百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实施。
为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产业园区工业节约集约用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广西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修订稿)》(桂国土资发〔2015〕7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南宁市产业园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投资和产出强度控制指标》(2019年修订)。
本控制指标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
计算公式: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项目净用地面积。其中,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
(一)本控制指标是招商引资、工业项目准入、核定项目用地规模、工业项目强制退出和加强工业项目后续管理的重要依据。
(二)产业园区新引进、改建、扩建工业项目除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外,需同时满足本控制指标的要求。
(三)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工信部门和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本控制指标要求、国家颁布的《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等相关土地管理规定以及《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实施市区工业园区产业引导办法的通知》(南府办〔2019〕10号)对园区产业定位的要求,对工业项目进行认真审查,从严控制供地。对不符合规定的工业项目,不予准入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
(四)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履约协议时,必须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投资强度、产出强度等控制指标和违约责任,并负责对项目履约情况的监管。
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在组织工业用地出让时,需将拟出让工业用地的投资强度、产出强度等控制指标具体要求列入土地出让文件和出让合同。
(五)项目没有达到本控制指标要求的,应依照土地出让合同、项目履约协议书等的约定及有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一)对产值强度或税收强度达到本控制指标的1.5倍及以上、投资强度低于本控制指标的重大项目,由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报市工信局和自然资源局审核后,在不低于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标准的前提下,可适当降低投资强度控制指标。
(三)本控制指标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执行期限至2025年5月31日。《南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发布和实施南宁市产业园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投资和产出强度控制指标(2014-2017)》的通知》(南工信投资〔2014〕4号)同时废止。
邕宁新兴产业园区、南宁江南工业园区、南宁仙葫经济开发区≥260;武鸣区≥180;其他≥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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