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8]100号
仁和苑项目已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以桂国土批函〔2013〕260号文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现将该项目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江南区沙井街道同乐村15队2组、15队、25队、26队、27队、28队、29队、33队、34队1、2组、34队,合计征地面积3.5643公顷。
五、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标准
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南府发〔2008〕15号)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13〕10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工作的通知》(南府规〔2016〕18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江南区沙井街道同乐村15、25、33队
(二)各被征地村(组)征地各项补偿及安置费
江南区沙井街道同乐村15、25、33队
六、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预留产业用地或领取自谋职业补助。
支付对象:江南区沙井街道同乐村15队2组、15队、25队、26队、27队、28队、29队、33队、34队1、2组、34队;
八、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凡从项目用地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登记地点:南宁市江南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
九、被征地土地所有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城区(开发区)征地机构认定的蕞终调查登记结果为准。
十、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南宁市江南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
十一、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由南宁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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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和苑项目已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以桂国土批函〔2013〕260号文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现将该项目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江南区沙井街道同乐村15队2组、15队、25队、26队、27队、28队、29队、33队、34队1、2组、34队,合计征地面积3.5643公顷。
五、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标准
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南府发〔2008〕15号)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13〕10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工作的通知》(南府规〔2016〕18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江南区沙井街道同乐村15、25、33队
(二)各被征地村(组)征地各项补偿及安置费
江南区沙井街道同乐村15、25、33队
六、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预留产业用地或领取自谋职业补助。
支付对象:江南区沙井街道同乐村15队2组、15队、25队、26队、27队、28队、29队、33队、34队1、2组、34队;
八、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凡从项目用地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登记地点:南宁市江南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
九、被征地土地所有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城区(开发区)征地机构认定的蕞终调查登记结果为准。
十、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南宁市江南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
十一、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由南宁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主办单位:南宁市自然资源局电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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