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市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1105294号提案答复的函
的《关于允许工业用地根据处置需要按块按栋分割转让的建议》收悉,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134号)头部条“宗地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宗地确需分割、合并或调整边界的,应经国有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同意”的规定,宗地经确权登记的,原则上不适宜进行分割。如确需分割界线的,由土地权利人持相关分割方案提出合理性申请,我局需对分割方案进行论证审查,并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审批后,我局方可办理相关界线调整手续。
对于已建成的工业厂房,如需办理分割登记,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贯彻落实优化土地要素供给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南府规〔2019〕3号)第三条“允许制造业企业的工业物业产权在取得合法产权后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以能独立使用的不动产为基本单元分割出售,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的产业项目。鼓励各地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在满足规划、安全、消防、环保等条件且不改变工业用途的前提下,工业标准厂房可以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标准厂房销售管理的若干意见》(南府办〔2015〕9号)的有关要求分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规定,土地权利人可以对其按栋登记的工业厂房进行分割按层登记,以便于管理和使用。
感谢您对我市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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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提出的《关于允许工业用地根据处置需要按块按栋分割转让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134号)头部条“宗地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宗地确需分割、合并或调整边界的,应经国有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同意”的规定,宗地经确权登记的,原则上不适宜进行分割。如确需分割界线的,由土地权利人持相关分割方案提出合理性申请,我局需对分割方案进行论证审查,并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审批后,我局方可办理相关界线调整手续。
对于已建成的工业厂房,如需办理分割登记,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贯彻落实优化土地要素供给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南府规〔2019〕3号)第三条“允许制造业企业的工业物业产权在取得合法产权后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以能独立使用的不动产为基本单元分割出售,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的产业项目。鼓励各地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在满足规划、安全、消防、环保等条件且不改变工业用途的前提下,工业标准厂房可以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标准厂房销售管理的若干意见》(南府办〔2015〕9号)的有关要求分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规定,土地权利人可以对其按栋登记的工业厂房进行分割按层登记,以便于管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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