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政府关于对那马组团北侧土地储备项目地块二十三项目实施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那马组团北侧土地储备项目地块二十三项目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现将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那马组团北侧土地储备项目地块二十三项目。
(二)项目概况:位于南宁市良庆区那马镇。土地级别分别为:住宅、办公五级,工业四级。
南宁市良庆区那马镇325国道799公里处东面(南宁市西部石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地块号:1402060)、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南宁供电局。
上述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地点如有出入或遗漏,以及所列地点内房屋、附属物的具体界线,均以项目规划蓝线图蕞终确定的范围为准。
三、从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上述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办理工商登记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四、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按《那马组团北侧土地储备项目地块二十三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五、房屋征收签约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
六、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七、房屋征收部门:南宁市良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八、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南宁市良庆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中心。
九、征收现场办公室地点:良庆区那马镇人民政府。
逾期不能达成补偿协议的,由本机关依法作出补偿决定。依照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实施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2:那马组团北侧土地储备项目地块二十三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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