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政府关于新能源汽车零部件生产项目地块一至地块十七储备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政府关于新能源汽车零部件生产项目地块一至地块十七储备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因城市建设规划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20〕34号)及《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南府规〔2020〕35号)有关规定,依据《新能源汽车零部件生产项目地块一至地块十七储备项目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决定对新能源汽车零部件生产项目地块一至地块十七储备项目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十、征收咨询电线;十一、监督电线;逾期不能达成补偿协议的,由我城区依法作出补偿决定。依照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实施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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