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府复议〔2019〕35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潘某1不服被申请人良庆区人民政府不履行《南宁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原标题:南府复议〔2019〕35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潘某1不服被申请人良庆区人民政府不履行《南宁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申请人潘某1不服被申请人良庆区人民政府(以下称“良庆区政府”)不履行《南宁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于2019年12月27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查完结。
潘某1请求:要求良庆区政府履行协议,给予相应的安置资格。
潘某1称:本人于2014年9月因子女投靠父母,户口迁回良庆区某某村某某坡,母亲刘某1和舅舅刘某2都是良庆区某某村村民。良庆区政府以2011年11月28日发布公告后为由,不给申请安置房,我受到不公正的待遇。由于本人属于未成年人,随母亲刘某1生活,为改善居住环境,解决住房困难,现要申请安置房,在协议书上已经明确了是安置人员,并且已经签字盖章,良庆区政府理应按协议书给予安置资格。
良庆区政府称:潘某1不符合法律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依法不能认定为征地应安置人员。因年产120万立方米混凝土搅拌站项目建设需要,涉及征收潘某2户位于良庆区玉洞街道某某村某某坡的房屋,南宁市良庆区土地储备分中心与户主潘某2于2014年9月25日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对于该征地项目,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已于2011年11月28日发布该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根据公安部门户籍登记资料显示,潘某1系黄某某的外孙女(黄某某与潘某2系叔嫂关系),因子女投靠父母于2014年9月26日将户口由南宁市良庆区那马镇某某村某某坡某号移入南宁市良庆区玉洞街道某某村某某坡某队某号,潘某1属于项目预公告发布后迁入被拆迁地人员,但不属于2012年8月21日之后迁入或者新增的、可纳入安置人员范围。根据《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南府发〔2013〕10号,以下简称“南府发〔2013〕10号文”)第十七条头部款“因征地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员,必须是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当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在册的农业人口。......”之规定,同时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人员认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南府发〔2013〕51号,以下简称“南府发〔2013〕51号文”)第二条“征地应安置人员的认定……”,潘某1不属于征地应安置人员。因此,本案《协议书》将潘某1列入征地应安置人员,违反了法律规定,属无效条款。
经查:南宁市国土资源局于2011年11月28日发布了《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年产120万立方米混凝土搅拌站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南国土征预〔2011〕267号),称因需建设年产120万立方米混凝土搅拌站项目,需要对银海大道以南,规划定点蓝线公顷土地实施征地拆迁工作,良庆区政府拆迁办受原南宁市国土资源局的委托负责该项目的具体拆迁工作。该项目涉及征收潘某2户位于良庆区玉洞街道某某村某某坡的房屋,潘某1系黄某某的外孙女(黄某某与潘某2系叔嫂关系),南宁市良庆区土地储备分中心于2014年9月25日和潘某2签订了《协议书》,《协议书》第六条约定潘某1为安置人口,并按照南府发〔2013〕10号文的规定落实,随后在2014年9月20日进行了安置人口的公示。良庆区政府向良庆公安分局人口管理大队调查安置人员历史户口迁移情况,潘某1系于2014年9月26日因子女投靠父母,由南宁市良庆区那马镇某某村某某坡某号迁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2019年9月26日良庆区拆迁中心经审查后认为潘某1属于公告后迁入,不符合政策规定不予安置,并于2019年9月26日良庆区拆迁中心作出《关于刘某2户拆迁安置资格认定问题的答复》。潘某1对此不予认同,遂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展开全文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年产120万立方米混凝土搅拌站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委托书》《协议书》《关于刘某2户拆迁安置资格认定问题的答复》《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人口管理大队历史户口迁移查询结果》《承诺书》《被拆迁住宅房屋权属及被拆迁人口公示》《居民户口簿》等证据予以证明。本机关认为:
潘某1是否具有安置资格。本案是征收集体土地,征收安置对象也应是相应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潘某1户口原在南宁市良庆区那马镇某某村某某坡,2014年9月26日因投靠母亲迁入玉洞街道某某坡,且潘某1迁入时间在项目征地预公告之后,不符合南府发〔2013〕10号文和南府发〔2013〕51号对征收被拆迁人员进行安置房安置的条件,不具有安置资格。根据南府发〔2013〕51号第四条规定,安置人员认定需要经过申报、审核、公示、批准等程序,虽然《协议书》第六条将潘某1列为安置人口,但从该条同时规定“由南宁市良庆区相关部门按南府发〔2013〕10号文的规定落实”,以及《承诺书》、公示程序等过程看,在潘某2与良庆区土储中心签定《协议书》时,并未履行完认定程序,不能认为协议中已认定潘某1的安置资格,因此良庆区政府并未违反《协议书》。综上所述,良庆区政府对潘某1拆迁安置人员资格认定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头部款头部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
良庆区人民政府对潘某1拆迁安置资格的处理。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起诉。20
年7月11日【来源:南宁市司法局】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邮箱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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