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府复议〔2021〕12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西乡塘石埠街道某某村九队不服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征收土地行为
申请人:西乡塘区石埠街道办事处某某村第九生产队。
被申请人: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申请人西乡塘区石埠街道办事处某某村第九生产队(以下简称“某某村九队”)不服被申请人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的征收土地行为,于2021年4月25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查完结。
某某村九队请求:确认高新区管委会作出的拆除行为违法,并立即停止该违法行为。
某某村九队在行政复议书中请求事项不明,经本机关与其确认,某某村九队主张高新区管委会侵犯其土地41.5亩行为违法。
某某村九队称:一、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务院和省级政府作出的土地征收批复才是土地征收的依据。本案中,高新区管委会作出的批复文件和南宁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南自然征预〔2020〕33号《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南宁市双定循环经济产业园城西生活垃圾中转站工程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以下简称“33号预公告”),只是项目用地的预审文件,不能作为征地的批复文件使用。另西乡塘区政府作出的西府土征预〔2020〕22号《关于南宁市城西生活垃圾中转站工程项目土地征收预公告》(以下简称“22号预公告”)是在33号预公告的基础上作出的,也不能作为土地征收的文件,故高新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中心(以下简称“高新区征拆中心”)未按照法定程序取得批准文件就进行拆除,是行政违法行为。二、高新区征拆中心在大井塘附近违法征拆。2021年3月5日,高新区征拆中心工作人员带领几十名行政执法人员在我村耕地内设置警戒线、推倒果树,声称是代表政府征地,依据的是22号预公告和高新区管委会项复〔2020〕72号文件。高新区征拆中心让高新区城市管理局拆除我生产队作业地附近的临时建筑物,并且还威胁我们,如不配合征地,还将拆除我耕地上的两栋临时建筑物。我队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是大井塘土地的经营管理使用权人,我方提交的争议焦点也是高新区征拆中心违规在大井塘土地上进行侵占和建设,我们已经对该地块提交土地纠纷确权申请,现仍在处理阶段。综上所述,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支持我队的复议请求。
高新区管委会称:一、本案复议申请无具体行政行为。某某村九队请求确认高新区管委会的拆除行政行为违法,依据的事实是“高新区征拆中心在大井塘及附近有违法征地纠纷、推倒果树和进行土地施工,以及高新区城管局在某某村九队作业地附近拆除了已经建了十几年的临建”,但某某村九队陈述的依据无具体的行政拆除行为,无法反映拆除行为与其是否有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对本案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决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申请。二、本案土地征收行为合法。2020年9月11日,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政府发布22号预公告,高新区征拆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接受南宁市自然资源局的委托,组织实施土地征收工作。根据西乡塘区石埠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某村委会”)提供的某某大队土地面积情况表、80-90年代村委将大井塘和大塘角出租的合同及收据、某某村委会召开的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等材料,该土地所有权归南宁市西乡塘区某某村集体所有。2021年1月7日,某某村委会组织召开某某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并签订了《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协议书》,本案土地征收主体适格、法律依据充分、程序合法,征收土地行为合法有效。三、我委征地清表行为和保护施工维稳行为合法。《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协议书》已经签订,征地补偿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连片青苗补偿费(所诉地块上的芭蕉种植密度属于连片青苗),均已于2021年2月8日支付到位。根据《南宁市城市固体废弃物处理设施建设工作指挥部工作会议纪要》精神,我单位已于2021年3月15日在已征收的用地范围内和某某村委会均张贴了项目清表通知,明确通知各户主、村民在2021年3月20日前清移相关自属物品。2021年3月20日,我委已经完成土地移交工作。2021年4月2日,项目业主南宁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进场施工。因某某村九队组织群众阻挠施工,为保障项目顺利建设,我委组织特勤维稳人员拉警戒线设置安全施工区域,对项目业主合法施工进行维稳。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某某村九队的复议申请。
经查:2020年7月2日,高新区征拆中心根据南宁市自然资源局的委托,对南宁高新区某路与某高速公路交汇处南侧地块的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和土地附着物的情况进行现场调查。2020年9月11日,南宁市西乡塘区政府发布22号预公告,拟对涉案土地进行征收,作为南宁市城西生活垃圾中转站工程项目建设用地。2021年1月7日,高新区征拆中心与某某村委会签订了《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协议书》,就某某村大井塘和大塘角地块共计42.014亩土地的征收补偿问题达成合意。2021年2月8日,某某村委会已收到征地补偿款。2021年3月15日,高新区征拆中心在拟征收的用地范围内和某某村委张贴项目清表通知,要求各户主、村民在2021年3月20日前清移相关自属物品。2021年4月2日,高新区征拆中心组织人员对大井塘和大塘角地块上的42.014亩土地附着物进行清理,项目业主南宁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进场施工。某某村九队认为高新区管委会实施的拆除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经本机关调查,本案涉案土地共计42.014亩,其中,高新区管委会认定涉案土地中的41.91亩存在权属争议,具体争议面积需要某某村委会和某某村九队共同确认,争议地权属纠纷的解决需要相关部门另案处理。
以上事实有33号预公告、22号预公告、《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协议书》《项目地块移交确认表》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头部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以及《南宁征收集体土地工作程序规定》第三十条“征收土地方案经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本辖区征地机构开展征地批后实施工作”等相关规定,征收集体土地,须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并完成相关程序后,方可使用被征收地。高新区管委会只在预公告情况下,未经蕞后批复同意即使用涉案集体土地的行为违法。另外,根据《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南府规〔2018〕38号)第十七条“项目用地批复后,涉及土地权属争议未解决,属于城区(开发区)范围内的,由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调处;跨城区的,由市调处办组织调处。短时间内难以调处确权且用地紧急的,在做好证据保全的前提下,可由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协调先行让地施工或由城区(开发区)征地机构与土地权属争议双方共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并提存征地补偿款。待调处完成后,按调处结果或蕞终的调处决定拨付征地补偿款”之规定,高新区管委会在知晓涉案土地中的41.91亩存在权属争议的情况下,应当与某某村委会和某某村九队共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并提存征地补偿款。高新区管委会仅与某某村委会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并支付征地补偿款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头部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征收涉案土地行为程序违法。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起诉。
主办单位:南宁市司法局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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