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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乡塘区石埠街道办事处石西村民委员会五队三产综合楼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

admin2年前 (2024-09-23)南宁产业信息81

  根据南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安排和南宁市规划管理局核发的《南宁市规划管理局关于西乡塘区石埠街道办事处石西村民委员会五队产业用地的批复》(南规发),南宁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对位于石埠路与石洲路交叉口东南侧,规划定点蓝线公顷土地实施征地拆迁工作(具体以南宁市规划管理局核发的规划定点蓝线号)确定的范围为准)。征地拆迁后的土地主要用于西乡塘区石埠街道办事处石西村民委员会五队申请的西乡塘区石埠街道办事处石西村民委员会五队三产综合楼项目的建设。现将征地拆迁的有关事项预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位于上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地上附着物所有人及他项权利人,须停止永久性建筑物的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土地地类、地貌。如违反上述规定,将不给予补偿。

  二、本公告拟征地范围内的土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13〕10号)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工作的通知》(南府规〔2016〕18号)及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公告发布之后,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他项权利人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应配合城区(开发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工作人员进行青苗、建(构)筑物、地上附着物的清点工作,协商拟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签订征地拆迁协议书,并依法履行拆迁义务。

  四、根据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需要听证的,应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南宁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由所在城区(开发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负责接收。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地址:南宁市锦春路3-1号(金洲锦春路口) 邮编:530021联系方式

  根据南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安排和南宁市规划管理局核发的《南宁市规划管理局关于西乡塘区石埠街道办事处石西村民委员会五队产业用地的批复》(南规发〔2015〕188号),南宁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对位于石埠路与石洲路交叉口东南侧,规划定点蓝线公顷土地实施征地拆迁工作(具体以南宁市规划管理局核发的规划定点蓝线号)确定的范围为准)。征地拆迁后的土地主要用于西乡塘区石埠街道办事处石西村民委员会五队申请的西乡塘区石埠街道办事处石西村民委员会五队三产综合楼项目的建设。现将征地拆迁的有关事项预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位于上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地上附着物所有人及他项权利人,须停止永久性建筑物的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土地地类、地貌。如违反上述规定,将不给予补偿。

  二、本公告拟征地范围内的土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13〕10号)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工作的通知》(南府规〔2016〕18号)及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公告发布之后,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他项权利人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应配合城区(开发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工作人员进行青苗、建(构)筑物、地上附着物的清点工作,协商拟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签订征地拆迁协议书,并依法履行拆迁义务。

  四、根据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需要听证的,应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南宁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由所在城区(开发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负责接收。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主办单位:南宁市自然资源局电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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