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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良庆区良庆镇新村村新二第1、2、3、4、7、8、9、13、14、15生产队和新三1、2生产队)

admin1年前 (2024-09-23)南宁产业信息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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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良庆区良庆镇新村村新二第1、2、3、4、7、8、9、13、14、15生产队和新三1、2生产队)

  发布时间:2016-08-02 17:20 来源: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作者:本站编辑

  良庆区良庆镇新村村新二第1、2、3、4、7、8、9、13、14、15生产队和新三1、2生产队:

  广西医科大学国际医药教育中心项目已于2011年12月29日以南国土征预〔2011〕309号文发布征地预公告。受我局委托,南宁市良庆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组织进行了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权属调查、丈量登记,协商补偿安置事宜。截至目前,该项目用地尚有你们各队共计39.4808公顷土地未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

  广西医科大学国际医药教育中心项目用地已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桂政土批函〔2012〕1158号、桂政土批函〔2013〕30号、桂政土批函〔2015〕150号、桂政土批函〔2016〕153号、桂国土批函〔2014〕133号文批复同意。2016年6月17日和2016年6月28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和我局已按规定程序先后发布了《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6〕第7号)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6〕11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后,你们各队未在规定限期内书面提出听证申请。之后,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据有关征地补偿安置政策与你们村队就征地补偿安置事宜进行了协调。由于你们各队拒绝配合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已严重影响了该项目建设。

  2016年7月25日,我局公告的广西医科大学国际医药教育中心项目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南宁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为确保该项目建设顺利推进,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有关规定,责令你们各队于2016年8月10日前交出土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如不服本决定书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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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良庆区良庆镇新村村新二第1、2、3、4、7、8、9、13、14、15生产队和新三1、2生产队:

  广西医科大学国际医药教育中心项目已于2011年12月29日以南国土征预〔2011〕309号文发布征地预公告。受我局委托,南宁市良庆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组织进行了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权属调查、丈量登记,协商补偿安置事宜。截至目前,该项目用地尚有你们各队共计39.4808公顷土地未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

  广西医科大学国际医药教育中心项目用地已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桂政土批函〔2012〕1158号、桂政土批函〔2013〕30号、桂政土批函〔2015〕150号、桂政土批函〔2016〕153号、桂国土批函〔2014〕133号文批复同意。2016年6月17日和2016年6月28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和我局已按规定程序先后发布了《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6〕第7号)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6〕11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后,你们各队未在规定限期内书面提出听证申请。之后,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据有关征地补偿安置政策与你们村队就征地补偿安置事宜进行了协调。由于你们各队拒绝配合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已严重影响了该项目建设。

  2016年7月25日,我局公告的广西医科大学国际医药教育中心项目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南宁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为确保该项目建设顺利推进,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有关规定,责令你们各队于2016年8月10日前交出土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如不服本决定书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主办单位:南宁市自然资源局电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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