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头镇:推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盘活闲置土地
近几年来,为推动乡村振兴,有效利用农村闲置资源,盘活一些待开发的土地资产,提高农民的合法收益,增加村集体收入,我国一直在推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在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
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规模小、分散。经过实用性村庄规划后,村庄农村建设用地指标不多,而且大部分的建设用地都不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又比较分散,难以被利用起来。此外,一些地区由于管理不严,导致集体性建设用地大量流转到私人手中,造成历史遗留问题以及农村土地盘活利用难的现象。我镇目前能盘活起来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仅有少数的几块地,大部分是租给个人,有两块是租给企业。
二、土地产权不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要进入市场本可以进一步的保障农民的权益,但是土地进入市场时出现了所有权的主体不确定的情况。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农民集体享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所有权,也就说明农村集体应该决定着经营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途径等事宜,怎样管理、怎样经营是农村集体的职责。但是,农村集体是政治上的一个定义,可以是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等,然而,在法律上却不能准确地定义农村集体的范围。在土地进入市场的时候,会出现法律无法判定行使权力的对象,一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法律上没有法人资格。
利益分配机制不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要提高农民的合法收益,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来规范和保障利益分配,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经营农民持续收入很难得到保证。
一是做好相关规划,不仅是对土地用途的规划,而且包括对集体土地所有者的管理和收益分配规划。此外,应以“建立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为原则,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例如将空置的厂房、不合规的工厂,通过租赁、作价出让或者入股等方式转嫁给新的土地开发商,从而使其进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
二是产权界定。明确界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主体是其合法入市的前提。当务之急是产权明晰,首先要实地勘测,摸清家底,尊重历史传统,明确“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材料齐全,无争议”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使用权;通过土地登记确权颁证,理清乡镇、村、村民小组、农民个人四类主体的产权界限。形成产权明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是建设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的前提。
三是做好利益分配。将入市工作纳入村集体“四议两公开”内容,充分尊重农民入市意愿;在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之前做好利益分配方案,并在征得农户的同意之后再开展入市工作。
充分发挥村级组织管理农村土地的主动性、积极性和责任心,促进农村土地布局优化、多规融合、节约利用,夯实农村土地基层管理基础,稳步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
主办: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南宁市武鸣区发展和改革局
主办: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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