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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广西稼宝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广西稼宝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料替代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第三款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南宁市上林县象山工业园区白欧公路与象山大道交汇处(项目代码:-04-02-601999)。建设内容及规模:利用现有生产地(不新增用地),针对现有生产线原料进行调整(以鸡粪、牛粪、薯粮渣等为原料代替花生麸、糖蜜液等),同时设备新增2台铲车、1台叉车、1台打包机。改造后生产工艺不变、产能不变(年产10万吨有机肥)。工程依托现有生产车间,并进行改进;成品仓库、办公室、配电房、供水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一般固废暂存区依托现有工程,新建车间顶棚雨水收集系统、危废暂存点以及混料、发酵、翻抛、熟化、半成品堆放工序、投料工序、混料、发酵翻抛工序、筛分工序废气治理措施。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6万元,占比36%。

  二、建设单位在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和周边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环境安全的情况下,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在可接受范围,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及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执行以下环境标准:

  施工期产生的扬尘、运输车辆尾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运营期有组织排放粉尘(DA001、DA002排气筒)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二级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DA001排气筒)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粉尘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限值。

  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密闭罐车运至周边甘蔗地施肥,不外排;初期雨水经初期雨水池收集,在初期雨水池内加入微生物菌进行菌解处理后,部分用于场内绿化,部分经密闭罐车运至周边甘蔗地施肥,不外排。

  施工期场界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标准限值。

  运营期项目厂界四周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和处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贮存过程参照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

  四、你单位须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在项目实际排放污染物之前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和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项目)。

  五、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六、按《报告表》要求执行相应环境标准,落实好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环境安全。

  七、项目须按所申报的工程内容进行建设,如建设规模、地址、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须重新申请办理环境影响审批手续。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主办:上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上林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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