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预公告百合镇新圩拆迁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百合镇新圩拆迁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已经横县发展和改革局进行项目的批复。已通过用地预审。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安排,我县拟对项目规划定点范围内公顷土地开展征地拆迁工作。现将拟征收土地涉及有关事项预公告如下:
作为百合镇新圩拆迁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用途为住宅用地。
拟征收横县百合镇芳岭村民委员会第4、5、12、24村民小组,芳岭村民委员会第12、24村民小组共有,新圩村民委员会第5、6、7、8村民小组的位于横县百合镇芳岭村和新圩村的集体土地1.9404公顷,均为农用地(旱地1.9242公顷、农村道路0.0162公顷)(具体范围、面积以征地拆迁机构实地勘测、调查为准)。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补偿标准
(一)征收集体农用地标准按《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南府规〔 2020〕12 号)执行,其中百合镇按照横县第三区片补偿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区片综合地价为39000元/亩;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4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按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1至0.4倍进行补偿。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根据《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横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横政规〔2020〕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员采取支付安置补助费及社会保障方式安置。
五、自本预公告公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停止下列行为:
(二)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
(四)办理工商、税务以及其他行政许可等可能导致不当增加补偿费的行为。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在实施征收时一律不予补偿。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2021年1月25日前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征地实施部门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手续。现场核实时间以征地实施部门安排为准,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他项权利人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应当配合征地实施部门开展青苗、建(构)筑物、地上附着物的测(丈)量、清点登记工作。
七、本预公告公示期为十个工作日。根据自然资源部发布的《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需要听证的应在告知期限内以社区居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横县自然资源局,申请材料由百合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负责接收。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本预公告发布后,项目所在地的征地机构应开展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工作。
政府网站标识码:450127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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